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自2023年10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滕州市、薛城区和市中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山亭区、峄城区和台儿庄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枣庄高新区将参照薛城区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和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和18元。其中: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结合我市实际,枣庄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薛城区标准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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